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、各产品 审查部:
产许可证标志(QS)和编号的工作。 二、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,完成 在其产品或包装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(QS)和编号的工作。 三、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二○○五年十一月二日